函轉全聯會函牙全聰字第1785號函辦理。
近期全聯會接獲會員醫師反映無預警遭勞動檢查因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遭罰鍰詳如說明段:
一、 自民國87年7月1日起醫療保健服務業(除醫師外)之工作者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估一般牙醫診所之護理人員及牙醫助理均有勞基法之適用。查核前不會事前通知,受檢單位不得拒絕為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檢查證(勞基法第73條)
二、 檢查所需相關資料
(一) 共同資料部分
1公司勞工人數 2公司聯絡資訊(如電話、傳真)
3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醫療開業執照)
4負責人身分證(或健保卡、勞保卡) 5工作規則
6勞資會議相關紀錄(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二) 抽檢人員資料部分
1勞工出勤資料影本 2勞工薪資清冊明細資料影本
3排班表(勞基法第四章) 4勞資會議相關紀錄(同共同資料第六點)勞基法第84-1條約定書(護理人員不適用勞基法第84-1條故無需準備) 5勞工請假紀錄 6勞工名卡
7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
8加班紀錄及計算方式
9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個人約定書及主管機關核備函
(護理人員不適用勞基法第84-1條,二者均無需準備
三、 此次檢查內容主要以勞基法為主,如診所方面均符合勞基法規定且備妥相關文件,則無須過於擔心。